
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江县永全五金配件加工厂、汤建平、汤建英、汤小龙、汤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公 告
(2016)粤0112民初331号
柳江县永全五金配件加工厂、汤建平、汤建英、汤小龙、汤建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江县永全五金配件加工厂、汤建平、汤建英、汤小龙、汤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2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江县永全五金配件加工厂(经营者:汤志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135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从2015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给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二、被告柳江县永全五金配件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0元给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三、被告汤建平、汤建英、汤小龙、汤建龙对被告柳江县永全五金配件加工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148元,由被告永全加工厂(经营者:汤志全)、汤建平、汤建英、汤小龙、汤建龙共同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一、被告柳江县永全五金配件加工厂(经营者:汤志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135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从2015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给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二、被告柳江县永全五金配件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0元给原告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三、被告汤建平、汤建英、汤小龙、汤建龙对被告柳江县永全五金配件加工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148元,由被告永全加工厂(经营者:汤志全)、汤建平、汤建英、汤小龙、汤建龙共同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О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