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诺贝尔子公司收到环保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

  涂料经讯   7月13日,阿克苏诺贝尔子公司天津阿克苏诺贝尔过氧化物有限公司,接到了天津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天津阿克苏诺贝尔过氧化物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8]28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8]28号
  
天津阿克苏诺贝尔过氧化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87351Q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奥运路11号德圣公馆2-2-645
法定代表人:PER JOHAN LANDFORS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将废包装桶(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其他危险废物)存放于厂区东南角区域,存放量约4吨,露天堆存,该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21号)以及2018年6月2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