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假冒“三棵树”知名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某系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地区三棵树防水工程公司、某地区三棵树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在明知自己没有授权他人生产“三棵树”品牌防水材料的情况下,仍以某地区三棵树实业公司的名义授权被告人陈某某名下公司生产“三棵树”品牌的防水材料,并要求被告人陈某某自行解决“三棵树”品牌防水材料的内外包装。
随后,陈某某在明知李某没有出具生产“三棵树”品牌防水材料的权限的情况下,仍安排生产假冒“三棵树”品牌的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并安排被告人邸某某仿造“三棵树”品牌防水材料的内外包装和合格证。随后,邸某某根据李某提供的“三棵树”防水材料的原包装样品和要求,将假冒的防水材料伪装成“三棵树”品牌的防水材料,再联系物流将假冒产品专供给李某名下公司承建的防水工地。
2023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名下公司向被告人李某名下公司承建的以及其他防水项目销售假冒“三棵树”品牌的防水材料共计207余万元,已收到某地区三棵树防水工程公司支付的材料款共计99余万元。
经陈某某名下公司自行核算,其因生产、销售上述假冒“三棵树”防水材料投入材料成本183余万元。李某向陈某某名下公司进购假冒“三棵树”品牌的防水材料共计189余万元,销售假冒“三棵树”品牌的防水材料共计286余万元。
2023年9月,三棵树公司通过后台系统发现某项目的防水产品进货量与此前三棵树公司评估数量严重不符,后工作人员在衡阳考察发现该项目防水工地中堆积了假冒三棵树公司商标的防水产品,遂于同年10月向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某、邸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考量三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