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讼超100起、索赔金额超5000万元,金力泰会不会被拖垮?

3月27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25.SZ,证券简称:金力泰)披露《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显示其又增加69起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的投资者诉讼案件。


公告显示,近日金力泰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共计69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或公司及其他被告(公司原董事长兼总裁袁翔、公司现任董事长兼总裁罗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325.23万元(经四舍五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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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公告截图


至此,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起诉金力泰及其他被告的投资者达到103人(其中2人已撤诉),合计索赔金额5272.97万元。


而且,相对于此前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仅针对一种情况(下述“①”情况),此次新增的69起诉讼中包含两种情况(下述“①”情况和“②”情况),这也表明金力泰接下来的投资者诉讼还将继续增加。


两种情况


“①”情况是指金力泰2021年发布的大额增持计划但最终爽约的事件。


2021年6月14日,金力泰披露了《关于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时任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及时任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计划自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然而在经历了两次延期之后,最终于2022年9月30日宣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对袁翔、罗甸分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2022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袁翔、罗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②”情况则事涉金力泰参与“虚构黄金贸易业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


2020年5月,金力泰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金力泰实业),由其参与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浙江运发)主导的虚构“黄金贸易业务”。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金力泰实业与下游客户累计订立41份黄金销售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5.09亿元;相对应,金力泰实业与浙江运发等上游供应商订立41份黄金采购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4.85亿元。贸易标的为1KG/个、Au9999的定制金条。上述业务以贸易为名,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金力泰实业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上下游实际均由浙江运发指定相关物流、资金形成闭环,金力泰实业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赚取资金使用费。


2023年1月底2月初,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金力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经调查认定,金力泰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将上述“黄金贸易业务”涉及的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力泰将上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六条关于企业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证监局认为,金力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此,上海证监局于2023年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61号),决定:


一、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袁翔(时任金力泰董事长兼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严家华(时任金力泰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景总法(时任金力泰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汤洋(时任金力泰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六、对隋静媛(时任金力泰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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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两单处罚的主体之一,袁翔于2024年7月辞去金力泰董事长、总裁职务,同年12月辞去董事职务,由此彻底告别金力泰


投资者诉讼涌现


自2023年3月开始,投资者便陆续向金力泰及袁、罗等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截至2024年9月30日,累计已有32名自然人投资者因“①”情况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向金力泰及袁翔、罗甸等人提起诉讼。对于这些投资者诉讼案件金力泰均进行了披露:


公司于2023年3月3日、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1日、2023年6月6日、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28日、2023年9月4日、2023年10月13日、2024年3月4日、2024年7月15日、2024年9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在上述32起投资者诉讼案件中,只有2起处于一审开庭中,其余的均未开庭。其中索赔金额最大为541.24万元,最小为1万元。索赔金额累计2947.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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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此前公告的32起投资者诉讼案件


在最新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的69起投资者诉讼案件中,26起案件原告(对应26名自然人投资者)认为其因上述“①”情况产生投资损失;27起案件原告(对应27名自然人投资者)认为其因上述“②”情况产生投资损失;16起案件投资者认为其因上述“①与②”情况产生投资损失。69名自然人投资者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325.23万元。


截至2025年3月27日,金力泰合计收到103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的投资者诉讼,其中2人已撤诉,其余101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272.97万元;目前101起案件中,已有2起案件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其余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潜在风险


金力泰在2025-011号公告中表示,本次新增诉讼案件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本次新增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审理做出的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而定。


然而,通过一些类似案例的对比分析,上市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并不占优势——


案例一:2023年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诉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证券代码:688555.SH,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及其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等1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调解方式审结,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该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案例二:2024年12月18日,能特科技(原名“冠福股份”,证券简称:002102.SZ)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该事项引起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截至公告披露日,能特科技的投资者诉讼涉及的投资者共1075位,应赔偿金额共计9166.52万元,其中:经过法院立案受理后以调解、和解以及债权人撤诉的方式履行完毕的金额为7546.86万元、尚在二审审理中的金额为1394.95万元、在推进和解的金额为224.71万元。


上述两个案例中,泽达易盛已被强制退市,而冠福股份也因控股股东违规事项未解决被“戴帽”(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冠福”),并最终深受拖累而被收购“借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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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金力泰的案件上,尽管其诉讼涉及的投资者数量及索赔金额都比不上泽达易盛和能特科技(预计后续诉讼仍将增加),但就当前的索赔金额而言或已超出了它的承受能力——根据金力泰今年1月20日披露的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00万元-4000万元,尚不足以覆盖当前已经发生的诉讼的索赔金额。


与此同时,金力泰还身陷幕后大股东与原大股东的诉讼纠纷“泥淖”当中。同在3月27日,金力泰公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指其收到公司原大股东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资产”)《告知函》,华锦资产已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华锦资产在起诉金力泰现第一大股东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自贸区大禾实业有限公司及案件第三人刘少林、刘小龙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重审一审败诉,华锦资产计划于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详情见《金力泰“宫斗剧”追踪:原大股东或吞“代持”苦果》


在一份正向的业绩披露前夕(预约4月25日披露2024年年报)遭遇一系列诉讼,让金力泰在看似走向发展正轨的2025年再次阴云笼罩——尤其是投资者诉讼案件的集中爆发,不仅损害公司的商誉,更重要的是进一步消费投资者的信心——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来说,这不一定就是致命的,但恐将引发模仿效应,从而陷入更深的泥潭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