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3003号),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12月5日,金力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按时间线梳理梳理如下:
-2020年5月,金力泰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实业),由其参与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运发)主导的虚构“黄金贸易业务”。
-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金力泰实业与下游客户累计订立41份黄金销售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5.09亿元;相对应,金力泰实业与浙江运发等上游供应商订立41份黄金采购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4.85亿元。贸易标的为1KG/个、Au9999的定制金条。
上海监管局表示:上述业务以贸易为名,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金力泰实业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上下游实际均由浙江运发指定,相关物流、资金形成闭环,金力泰实业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赚取资金使用费。
金力泰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将上述“黄金贸易业务”涉及的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涉嫌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力泰将上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六条关于企业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涉嫌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监管局认为,金力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这则消息不仅是处罚这么简单,还对以往金力泰的财报狠狠的“打脸”。
据当时公告披露,2021年、2022年,金力泰分别实现营业收入8.58亿元、6.47亿元,分别同比下降3.05%、24.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1亿元、-1.06亿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下滑且连续两年亏损。如果还涉嫌买卖黄金虚增千万营收,其中资金漏洞有多大,无疑是给发展并不景气的它雪上加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金力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袁翔(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严家华(时任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景总法(时任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汤洋(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六、对隋静媛(时任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以上合计550万元。
在这之前,金力泰有一段时间的“高管离职潮”,是否跟此事有关?还待进一步考证。




